【以案释法】济南公安行政处罚一名网上造谣违法人员

违法行为人韩某为博取他人眼球,将某视频编造醒目题目后,在某公共社交平台上发布。民警发现后,立即联系韩某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,要求立即删除视频,以减少不良影响。济南公安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,对韩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。

警察蜀黍说法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网安民警提醒:广大网民要依法文明上网,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加强辨别。不造谣、不传谣、不信谣!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。

作者: 佚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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